(2017)内0721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阿荣旗支行与李长友、肖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阿荣旗支行,李长友,肖龙,郝占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728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阿荣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那吉镇中央大街建华路原阿荣宾馆。负责人:李忠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吉,内蒙古振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友,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肖龙,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郝占文,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阿荣旗支行与被告李长友、肖龙、郝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现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阿荣旗支行以被告李长友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阿荣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阿荣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85.24元(已预收1,542.62元),减半收取1,542.62元,由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阿荣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晓霞审 判 员 永 福人民陪审员 邢宪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青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