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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8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武殿刚、纪玉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殿刚,纪玉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8478号申请人:武殿刚,男,1965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纪玉龙,男,198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武清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武清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16)津0114执3687号案件中的执行款68万元。武殿英用自有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合法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武殿英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在武清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16)津0114执3687号案件中的执行款68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简福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