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胡绍华与何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绍华,何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1080号原告:胡绍华,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何瑶,女,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9044375446C。法定代表人:郑旭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胡绍华与被告何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户籍地、住所地均不在攀枝花市西区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绍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2.5元,由原告胡绍华承担。审判员 张度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 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