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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1民初6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钱小云与卞琳晓、江阴市联达五交化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卞某某,江阴市联达五交化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8)苏0281民初6020号原告钱某某,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58岁,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卞某某,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32岁,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江阴市联达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南大道南侧璜塘上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文化中路584号。负责人朱孔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卞某某、江阴市联达五交化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钱某某已预交),由��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