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金龙、刁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龙,刁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682号申请人:张金龙,男,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沂水县。被申请人:刁国辉,男,198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金龙与被申请人刁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金龙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案外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