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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梓强与刘桂新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梓强,刘桂新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1777号原告:王梓强,男,200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邢台市内丘县金店镇清修村。法定代理人:许桂香,女,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邢台市内丘县金店镇清修村,系原告母亲。被告:刘桂新,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辛寨镇辛寨三村。原告王梓强与被告刘桂新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王梓强的法定代理人许桂香、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梓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的父子关系;2.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48200元(自2003年6月18日至2017年3月29日);3.判决被告从2017年3月29日起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母亲许桂香与被告2003年6月18日未婚生育原告,取名刘继胜,当时许桂香身份证丢失,借用好友徐小芳的身份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被告离开原告母子,2009年许桂香与王长路结婚。2013年5月经司法鉴定,原告与许桂香之间存在母子关系,原告才落户,取名王梓强。原告自2015辍学在家,特提出如上所请。刘桂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予答辩及举证质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居民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手机短信截屏等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刘继胜生于2003年7月18日,出生医学证明显示其父为刘桂新,其母为徐小芳;2.王梓强系许桂香之子,户口本显示无曾用名;3.(2016)冀0523民初738民事调解书调解许桂香与王长路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王梓强自认原名刘继胜,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要求确认与被告刘桂新之间的父子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因无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父子关系,本院亦无法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梓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2元,由原告王梓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时文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