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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徐晓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徐晓刚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民初48号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法定代表人:贺富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勇,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徐晓刚,男,汉族,1987年1月23日出生。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晓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李恩鹏审判员  杨稳香审判员  肖荣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赛 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