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新建、揭国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建,揭国兰,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641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建,男,1956年11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揭国兰,女,1964年9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熊涛,男,1964年3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4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揭国兰、熊涛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新建租金666000元(截止2016年12月19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3080元、执行费917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揭国兰、熊涛银行存款688250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揭国兰、熊涛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