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丁洪云与张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洪云,张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丁洪云。被执行人张智勇。丁洪云与张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402民初2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智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丁洪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189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去向不明无法联络,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02民初2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