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1385号原告张某,女,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淮滨县。被告王某,男,1981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 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乐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