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7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1385号原告张某,女,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淮滨县。被告王某,男,1981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 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乐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