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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4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启东市吕四畜禽药业总汇与朱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吕四畜禽药业总汇,朱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851号原告:启东市吕四畜禽药业总汇,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环城西路。经营者:黄沛祥,男,195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华,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海林,男,1955年4月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启东市吕四畜禽药业总汇与被告朱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启东市吕四畜禽药业总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吕四畜禽药业总汇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吕四畜禽药业总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吕四畜禽药业总汇承担。审判员  孙驾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佺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