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姚永琴、武建富与武引虎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永琴,武建富,武引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91号申请人姚永琴,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绛县。申请人武建富,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武引虎,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永琴、武建富与被执行人武引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2016)晋0826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6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超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