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行赔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付振海、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振海,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京03行赔终2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付振海,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牛红普,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庆元,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双裕街39号。法定代表人冯江全,镇长。行政机关负责人单文奇,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代理人杨海民,北京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振海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行赔初10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振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其作为原审原告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付振海申请撤回上诉同时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付振海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付振海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涛审 判 员 韩 勇代理审判员 陈金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利书 记 员 孙森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