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2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韩巨海与王安义、韩巨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巨海,王安义,韩巨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2民初488号原告:韩巨海,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媛美,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安义,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韩巨宝,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纬三路六号。负责人:吴晓燕,该支公司经理。原告韩巨海与被告王安义、韩巨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韩巨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巨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韩巨海负担。审判员 汤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喆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