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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来文清与贲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文清,贲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1102号原告来文清,女,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开玉,宜都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贲伟,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原告来文清诉被告贲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定于2017年7月18日上午8时30分钟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贲伟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来文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没有说明正当理由,也没有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来文清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来文清负担。审判员  聂其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芸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