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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甘志权与朱红兵、孙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志权,朱红兵,孙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076号原告:甘志权,男,1970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刘志成,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红兵,男,1984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孙月华,男,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志权诉被告朱红兵、孙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经本院送达却无法送达,同时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送达方式,故可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具体、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甘志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审判员  余珍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梦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