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9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玉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9刑初16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玉金,男,1994年7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无业。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6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曹检公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玉金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玉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5日晚被告人杨玉金与被害人王某1、冯某在曹妃甸区唐某“泰生活”足疗馆做完足疗后住宿。2017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杨玉金趁被害人王某1睡觉之机,使用王某1的三星S7手机通过王某1微信账户给自己的微信账户先后转款5000元和3000元用于玩打鱼游戏,在第二次转款输掉500元后,其将剩余2500元转给被害人王某1用于归还之前欠款。事后,被告人杨玉金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王某18000元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并认为,被告人杨玉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玉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王某2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发还、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案件相关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借记卡账户明细清单、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玉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成立。被告人杨玉金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能够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玉金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玉金所有的、犯罪时使用的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郑云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