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四川小康时代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小康时代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胡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636号原告:四川小康时代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39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培。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泉,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波,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小康时代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758元,由原告四川小康时代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