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甄悦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悦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1刑初303号公诉机关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甄悦喜,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台山市。2015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3日因吸毒被台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送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4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悦喜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树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甄悦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甄悦喜去到台山市台城祥兴雅居小区门口处,盗窃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处的粤J×××××本田牌WH125T-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3700元。破案后,已追回赃物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甄悦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意见,且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物证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相关书证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甄悦喜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甄悦喜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甄悦喜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书面建议判处被告人甄悦喜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甄悦喜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悦喜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甄悦喜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甄悦喜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甄悦喜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甄悦喜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甄悦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立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玉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