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成某甲与被告成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成某甲,成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300号原告赵某某,女。原告成某甲,男。被告成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成某甲与被告成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地址及其它联系方式,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成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伟圣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立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