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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绛县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金甲集团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绛县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金甲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金甲药业有限公司,山西金甲化工有限公司,山西金甲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117号申请人绛县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金甲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金甲药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金甲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金甲食品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绛县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金甲集团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金甲药业有限公司、山西金甲化工有限公司、山西金甲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均未果,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军执行员 孙永平执行员 郭红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科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