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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国安与王志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安,王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02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安,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个体工商户,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王志雄(曾用名王细勇),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个体工商户,住黄州区。担保人王维明,男,194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州区陶店乡孙镇村。身份证号码422121194912033653,系王志雄父亲。本院在执行的原告王国安诉被告王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担保人王维明于2014年6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王国安人民币肆万贰仟元(儿子王志雄欠款),(2015年12月30日前付贰万壹仟元、2016年12月30日付清)”即以个人名义提供担保。现担保履行期限届满,却仍未履行担保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担保人王维明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维明应在本裁定送达后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国安履行担保的42000元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虹霞审判员  裴 展审判员  熊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再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