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3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赵玉宝与哈尔滨市道外区通运锦江货站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宝,哈尔滨市道外区通运锦江货站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3332号原告:赵玉宝,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通运锦江货站,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号。经营者:李伟,女,汉族,1958年7月1日出生哈尔滨市道外区通运锦江货站经营者,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赵玉宝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通运锦江货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赵玉宝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玉宝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5元(赵玉宝已预交1990元,减半收取),由赵玉宝负担。审判员 焦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紫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