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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道春与周培斐、徐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春,周培斐,徐亚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3312号原告:陈道春,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周培斐,女,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徐亚君,女,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道春诉被告周培斐、徐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培斐、徐亚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培斐、徐亚君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道春撤回对被告周培斐、徐亚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道春负担。审判员  李青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子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