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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民荣与浙江贝尔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民荣,浙江贝尔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856号原告:李民荣,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浙江贝尔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1488651155,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24号综合楼2-229。原告李民荣与被告浙江贝尔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李民荣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民荣撤诉。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计303元,由李民荣负担。审 判 员  何 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季姿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