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202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田坤亮与艾克拜尔江·阿合买提、古丽米热·司迪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坤亮,艾克拜尔江·阿合买提,古丽米热·司迪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新0202民初500号原告:田坤亮,男,汉族,1953年12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被告:艾克拜尔江·阿合买提,男,维吾尔族,1979年11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被告:古丽米热·司迪克,女,维吾尔族,1978年4月28日出生,独山子区离退休管理处干休所职工。原告田坤亮诉被告艾克拜尔江·阿合买提、古丽米热·司迪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阿尔孜古力·艾合麦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坤亮与被告艾克拜尔江·阿合买提、古丽米热·司迪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坤亮诉称:2016年9月16日两被告向我借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了借款利息,违约责任,发生争议向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诉讼等内容。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原告只好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9000元,违约金10000元,合计6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艾克拜尔江·阿合买提辩称:原告所诉的不是事实,我向原告只借了10000元,借钱当天原告扣一个月利息1200元,给我8800元现金,而且我从2016年10月至今年4月每个月向原告偿还1200元的利息。被告古丽米热·司迪克辩称:同意偿还10000元,可是要原告放宽时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艾克拜尔江·阿合买提、被告古丽米热·司迪克两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向原告田坤亮一次性归还10000元本金,如两被告到期未归还,另补偿2000元的违约金。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762.5元(原告已缴纳),381.25元由被告艾克拜尔江·阿合买提、被告古丽米热·司迪克两被告共同承担,于2017年12月31日给付原告田坤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阿尔孜古力·艾合麦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