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蔡小玲与董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小玲,董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862号原告:蔡小玲,女,汉族,1959年10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董秀珍,女,汉族,1948年3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施鲜锋、戴荣盛(实习),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蔡小玲与被告董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蔡小玲提出其已向公安机关反映被告董秀珍涉嫌诈骗犯罪,且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蔡小玲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小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新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伟森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