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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多文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多文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3刑初150号公诉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多文,男,汉族,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公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多文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晓黎、曲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多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被告人孙多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将其承包的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小偏岭村瓦房组台上后山的蚕场砍伐。经勘测:孙多文在偏岭镇小偏岭村瓦房组台上后山非法采伐蚕场内柞幼树527株。案发后,被告人孙多文补办了该蚕场采伐更新许可证。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多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多文的供述;证人井某某、姜某、苏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勘测意见书;现场位置图、坐标图、现场照片;森林资源调查小班表;采伐更新许可证;山场承包协议书;证明;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多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多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多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予以缓刑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多文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丹代理审判员  姜赫贺代理审判员  李瀚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佟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