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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枣强支行、河北欧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枣强支行,河北欧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欧亚管业,河北欧亚锻造有限公司,欧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何连岐,苏玉香,何永刚,魏巍,何永强,孙荣芳,何永亮,杨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278号申请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枣强支行,住所地:枣强县新华东街111号。负责人:王丽平,职务:行长。被申请人:河北欧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城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何连岐被申请人:欧亚管业(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12号路西。法定代表人:何连岐被申请人:河北欧亚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开发区街北、欧亚路东。法定代表人:何永刚被申请人:欧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景新大街北侧。法定代表人:王晓林被申请人:何连岐,男,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苏玉香,女,195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何永刚,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魏巍,女,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何永强,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孙荣芳,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何永亮,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瑞,女,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枣强支行与被告河北欧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枣强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欧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欧亚管业(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河北欧亚锻造有限公司、欧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何连岐、苏玉香、何永刚、魏巍、何永强、孙荣芳、何永亮、杨瑞的财产在价值223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以自有资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欧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欧亚管业(沧州渤海新区)有限公司、河北欧亚锻造有限公司、欧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何连岐、苏玉香、何永刚、魏巍、何永强、孙荣芳、何永亮、杨瑞的名下财产223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世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阴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