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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美枝与郭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枝,郭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283号原告:王美枝,住呼市。被告:郭伟,住呼市。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的王美枝诉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王美枝于2017年7月17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806.5元由原告王美枝负担。审判员  张永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