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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中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汇通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汇通支行,江西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执字第439号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负责人:李安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汇通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中山路。负责人:宋宏彦,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宾馆,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法定代表人:黄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汇通支行与江西宾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营业执照、公司更名变更通知书,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转帐凭证、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等证据。本院查明,(2014)洪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汇通支行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2016年5月3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营业部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签订《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约定将包括本案所涉的债权、物权、资产及其附属权益等在内的权利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营业部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于2016年7月11日在江西日报刊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营业部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另查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经江西省工商行政局核准,于2017年1月10日变更名称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2017年7月18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汇通支行向我院出具债权主体变更告知函。本院认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财斌审判员  厉建军审判员  姚 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喻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