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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龙、严宏亮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严宏亮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3刑初211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龙,男,199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2014年7月31日被陕县公安局(现为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7年3月6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经陕州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严宏亮,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7年3月5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经陕州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三陕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龙、严宏亮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凤丽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龙以解决婚姻纠纷为由,通过微信与被告人严宏亮预谋后,由严宏亮乘坐出租车到三门峡市陕州区西李村乡李村接上王龙,后二人乘车窜至西李村乡吴坑村王龙岳父吴某1家。在未经吴某1许可的情况下,严宏亮戴黑色口罩、手持砍刀跳进吴某1院内。吴某1听见动静后从屋内持斧头出门自卫,严宏亮拿出砍刀挥舞,后冲进窑内将刀架到吴某1女儿吴某2(王龙妻子)的脖子上,以此对吴某1进行威胁,企图带走吴某2,后吴某2挣脱后当即报警,严宏亮从窑洞内冲出到院内,将刀扔出墙外,王龙将刀拾走,随后严宏亮在院内被出警民警抓获。2017年3月6日,被告人王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书证:被告人户籍及无前科证明、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诊断证明等;证人证言:证人张某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2、吴某1陈述;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龙、严宏亮持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龙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严宏亮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二、被告人严宏亮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惠敏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1、《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