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德州广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牟士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广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牟士瑞,刘淑萍,德州东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157号申请人:德州广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甄长江,总经理。被执行人:牟士瑞,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执行人:刘淑萍,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执行人:德州东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牟士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德州广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牟士瑞、刘淑萍、德州东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刘士文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飞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