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馨霜与邵志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馨霜,邵志爽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2410号原告:吴馨霜,女,195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邵志爽,男,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蓉蓉,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吴馨霜与被告邵志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吴馨霜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馨霜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馨霜撤诉。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吴馨霜负担。审判员 陈琦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