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8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文华侨文悦等与付少容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辉才,付少容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8351号原告:文辉才,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付少容,女,194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文辉才与被告付少容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辉才撤回对被告付少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文辉才负担。审判员 张德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梅念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