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安塞波某木业诉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塞波某木业,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834号原告安塞波某木业,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安塞区郝家洼经营者高某,男,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被告高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塞波某木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安塞波某木业承担。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东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