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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特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秀花与徐秀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花,徐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特75号申请人:徐秀花,女,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徐秀兰,女,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指定代理人:徐宝来(被申请人徐秀兰之兄),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徐秀花申请宣告徐秀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秀花称,申请人徐秀花系被申请人徐秀兰的姐姐。被申请人由于幼时患脑膜炎导致智力残疾三级。为了能保护徐秀兰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宣告徐秀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徐秀兰与申请人徐秀花系姐妹关系。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对被申请人徐秀兰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机构出具京安精鉴[2017]2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徐秀兰临床诊断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受所患疾病的影响,不具有认识及意思表达能力,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残疾人证以及司法鉴定结论,徐秀花申请宣告徐秀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具有充分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徐秀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 员代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