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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查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大连甘井子汇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XX、大连圣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有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甘井子汇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XX,大连圣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109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甘井子汇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国强,系董事长。被执行人XX,男,1990年8月1日生,汉族,系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大连圣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春,系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有文,男,1956年10月23日生,汉族,系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连甘井子汇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大连圣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有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甘民初字第53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甘民初字第5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晏生审判员  倪生军审判员  徐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佳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