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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代吉刚与赵金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吉刚,赵金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275号原告:代吉刚,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赵金贵,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原告代吉刚与被告赵金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代吉刚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吉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吉刚负担。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