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代吉刚与赵金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吉刚,赵金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275号原告:代吉刚,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赵金贵,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原告代吉刚与被告赵金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代吉刚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吉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吉刚负担。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