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罗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人人佳购物广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罗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人人佳购物广场,罗田商场购物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319号原告:王晓东,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文,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北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770790758X。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高林,该公司党支部书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人人佳购物广场。经营者:唐文和,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住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罗田商场购物中心,经营场所: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北路163号。经营者:黄克平,男,1965年5月8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东诉被告罗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人人佳购物广场、第三人罗田商场购物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东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王晓东负担。审判长 龚秋梅审判员 金友玲审判员 瞿学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