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01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文强、牟小云与马自明刑事附带民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强,牟小云,马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01执726号申请执行人:周文强。申请执行人:牟小云。被执行人:马���明。现在押服刑。周文强、牟小云诉马自明刑事附带民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周文强、牟小云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甘29刑终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文强的执行请求是:要求马自明履行(2016)甘29刑终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给付赔偿费10057.25元。申请执行人牟小云的执行请求是:要求马自明履行(2016)甘29刑终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给付赔偿费980.54元。执行情况:1、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马自明住所邮寄送达了(2016)甘2901执726号执行通知书。家属无人回应法院。2、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马自明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信息查询,查无任何存款信息。执行结果���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自明正在监狱服刑期间,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海龙审判员 高长福审判员 马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闵学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