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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雷、宁波市北仑小港江桥机械配件厂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雷,宁波市北仑小港江桥机械配件厂,丁静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异31号申请执行人:王雷,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小港江桥机械配件厂(组织机构代码:14430253-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兴岙村兴岙。负责人:丁静国。第三人:丁静国)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雷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小港江桥机械配件厂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雷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丁静国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王雷称:根据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小港江桥机械配件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劳动报酬共计28500元,自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以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小港江桥机械配件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因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小港江桥机械配件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系丁静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请求追加第三人丁静国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王雷提交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第三人户籍证明为证。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雷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小港江桥机械配件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5)甬仑执民字第1418号】,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小港江桥机械配件厂至今未能清偿(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再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小港江桥机械配件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1993年2月20日,投资人为丁静国,2015年10月19日注销,投资人丁静国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清算报告中书面承诺承担该厂未清偿的债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小港江桥机械配件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丁静国,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小港江桥机械配件厂虽已注销,但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本案债务,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小港江桥机械配件厂至今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王雷申请追加第三人丁静国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丁静国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虞文君人民陪审员  韩涛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