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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宫杰辉、付凌与张宝海、张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杰辉,付凌,张宝海,张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416号原告:宫杰辉,男,住公主岭市。原告:付凌,女,住公主岭市。被告:张宝海,男,因合同诈骗罪被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被告:张立明(张宝海妻子),女,住公主岭市。原告宫杰辉、付凌与被告张宝海、张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宫杰辉、付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张宝海、张立明偿还借款20万元;2.请求判令宫杰辉、付凌对鸿馨家园4号楼1单元701室、面积87.2平方米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由张宝海、张立明负担。事实与理由:宫杰辉、付凌在2013年12月13日借给张宝海、张立明20万元,双方约定2014年6月12日还清此款,到期后,张宝海、张立明未能及时归还,于2014年6月12日又与宫杰辉、付凌签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将张宝海名下位于公主岭市鸿馨家园4号楼1单元701室、面积87.2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抵押,如果2014年12月11日前不能还清欠款,张宝海、张立明自愿将房屋转移到宫杰辉、付凌名下,现欠款未还,请求法院支持宫杰辉、付凌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6月28日,张宝海因本案中借款犯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依法追缴张宝海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返还给被害人宫杰辉、付凌。现宫杰辉、付凌针对此笔借款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认为,该案的全部事实已经生效刑事判决确认,且在刑事判决中已作出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20万元的判决,宫杰辉、付凌可以通过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程序获得救济。故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宫杰辉、付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宫杰辉、付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洪钢审 判 员  潘正龙代理审判员  冯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