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3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红霞、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红霞,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财保80号申请人:陈红霞,女,1970年8月9日生,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宇,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友,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许昌市梨园转盘东一公里(XX物流园)申请人陈红霞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约30000元的豫K×××××号车予以查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陈红霞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豫K×××××号车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