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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8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武亮民、王连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亮民,王连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8177号之一申请人:武亮民,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王连友,男,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津0114民初81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王连友名下的现位于后苏庄村东停车场的津R×××××号夏利牌轿车一辆,保全标的15000元。武亮民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连友名下的现位于后苏庄村东××××号夏利牌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顺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