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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1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夏重贵、杨宝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重贵,杨宝平,福鼎市三友投资有限公司,潘孝贵,蒋忠成,李学生,曾诗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1131号之一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蔡永钦,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亦斌,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重贵,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杨宝平(曾用名杨宝萍),女,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福鼎市三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太姥大道26号六楼。法定代表人:李学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潘孝贵,男,194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蒋忠成,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李学生,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曾诗雄,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夏重贵、福鼎市三友投资有限公司、杨宝平、潘孝贵、蒋忠成、李学生、曾诗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孝贵、李学生、曾诗雄的起诉。本院认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潘孝贵、李学生、曾诗雄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潘孝贵、李学生、曾诗雄的起诉。审判员  林月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思全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