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22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与蒙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蒙鸳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民初88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荔波县玉屏街道办事处樟江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6137913-1。法定代表人柏立岭,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莫国美,系公司职工。被告:蒙鸳,女,1990年1月2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诉被告蒙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撤回诉讼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家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