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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3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呈瑞与银川神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呈瑞,银川神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003号原告张呈瑞,男,194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银川神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郊区。法定代表人桑建华,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呈瑞与被告银川神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呈瑞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呈瑞撤回对被告银川神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呈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呈瑞负担。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桂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