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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5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乜秀芝与林凤霞、韩廷锋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乜秀芝,林凤霞,韩廷锋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387号原告:乜秀芝,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林凤霞,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韩廷锋,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乜秀芝与被告林凤霞、韩廷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乜秀芝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乜秀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乜秀芝负担。审判员  匡德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