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5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乜秀芝与林凤霞、韩廷锋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乜秀芝,林凤霞,韩廷锋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387号原告:乜秀芝,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林凤霞,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韩廷锋,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乜秀芝与被告林凤霞、韩廷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乜秀芝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乜秀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乜秀芝负担。审判员 匡德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