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某1、王某等与李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王某,李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041号原告:李某1,男,194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原告:王某,女,194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被告:李某2,男,48岁,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李某1、王某与被告李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1、王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1、王某负担。审判员 史凤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迎雪 更多数据: